江宁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13 0:00:00 3073次浏览 作者: jwc
江宁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
根据市教育局(宁教研[2009]4号)文件《关于开展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骨干教师队伍,更好地发挥其在新课程改革深入推进中的专业引领作用,促进全区基础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的评选活动。现就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评选由市职教教研室另行安排),学科素养好、业务能力强、带头作用大,并于2007年8月(含)以前获得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且男教师须在195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教师须在195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已获得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称号的教师,区教研室教研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三要八不准”有关规定。在教师中堪为表率,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2.具备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及教学理论功底。精通本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在本学科教学中能够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在市、区学科教研活动中能起骨干作用,自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区级(含)以上开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含)以上;承担或指导青年教师承担选修课、校本课程、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教学任务;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能较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引领作用。
担任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通用技术等学科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
3.工作量饱满。自2006年9月以来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符合有关规定;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的周课时数须达到专任教师周课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
4.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教育教学观念先进,教学态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价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且在市、区中具有榜样作用。
5.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掌握教学改革最新动态。有个人的研究课题,或参与区级(含)以上学科科研课题的研究,或参与区级(含)以上教育改革实验项目的实验研究,且取得研究成果;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有教科研成果3项(获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以来其它具有代表性的教科研成果材料可一并提供),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应不少于2篇,其中有1篇论文须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由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能在区级(含)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讲座并获得好评,或在区级(含)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较好成绩。
7.获得过区学科教学带头人(我区评选的“市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同时已取得区教学带头人称号)或市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或其它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
三、评选名额
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共评选150名(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30名)。市教育局分配给我区的报评名额为36名(指中小学、幼儿园、特教校)。
从外市(省辖市)引进的学科教学带头人,如需取得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称号,须申报参加评选,但不占用本区上报评选名额。
四、评选程序
按个人申报与学校推荐、区教育局初评、市教研室组织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考核(笔试)、市学科评审组评审、市教育局终评顺序逐级进行。
1.个人申报与学校推荐
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以向学校申请参加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各学校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通过述职、评课、材料评审、教学质量考核等办法,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各学校于2009年10月23日前向区教研室报送区级初评的候选人推荐表(一份,见附件)和相关的初评材料。初评材料的内容及报送要求与上报市评审材料大致相当(详见本通知第五项第7、8条,联系人张老师,电话52281893)。
2.区教育局初评
区教育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区教研室组建专门的学科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全面考评,特别要注重对教育教学实绩的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区教育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上报市评的36名候选人名单,并在候选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上报市评的36名候选人需正式填写一式两份的《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推荐教师基本信息表》(由区教研室分别通知领取)。
3.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考核
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笔试由市教研室组织。笔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法,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及应用等。笔试时间初定2009年11月29日,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市教研室另行通知。
市教研室于2009年12月4日前,将通过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考核的候选人名单反馈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于2009年12月10日~11日将通过考核的候选人的评审材料报送至市教研室教务中心。
4.市学科评审组评审
市教育局成立市级各学科评审组。2009年12月14日~2010年1月22日期间,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考核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学科评审组评审项目及赋分如下:
(1)申报材料审核及教学实绩考核(满分150分);除审核候选人必备的申报条件外,着重考核候选人的教学实绩。
(2)论文、论著材料评审(满分100分);
(3)课堂教学水平考核(含教学基本技能考核)(满分100分)。
市教研室在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最后计算出上述三个项目及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考核(满分150分)的总得分,并给出综合评价意见。
5.市教育局终评
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终评。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终评工作,并对评选结果公示,于2010年9月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1.各学校要将《关于开展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活动的通知》传达至学校教师。要切实加强对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次评选的初评与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分工,专人负责。
2.严肃评审纪律,严格坚持标准。在评选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确保评选质量。
3.对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评审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4.民办学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均参加所在区的初评。
5.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本区推荐候选人应适当兼顾学校平衡、学科平衡,合理推荐中学(初中、高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候选人。
6.本区推荐的候选人数不得突破市局下达文件规定的名额。
7.上报市评审材料包括:①《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②2006年1月1日以来教科研成果材料3项(具体要求见“评选条件”第5条)。只需提供获奖证书、刊物及书籍(专著、教材、教参)封面、论文论著、案例等材料的复印件。③教科研课题成果或教育改革实验项目成果(材料复印件)。④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⑥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表彰、业务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区县级(含)以上奖励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材料、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等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学校审核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无误后,加盖学校公章。
在市学科评审组进入“课堂教学水平考核”程序时,参评教师需根据评审组的安排提供评选时开课的教案。
8.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材料、论文论著应在2009年9月1日之前获得或发表(出版)。每位候选人的评审材料须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并提供材料封面;恕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六、荣誉与管理考核
1.市级终评、公示通过的教师,由市教育局授予其第六届“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2.区教育局对获得“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要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学校负责对他们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获得“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在我市教育教学工作中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专业引领作用。每年都要努力达到以下五个方面要求:(1)指导1~2名本学科青年教师,被指导者能在区县级(含)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研究课;(2)在省辖市级(含)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论文1篇,或在区县级(含)以上范围开设学术讲座1场;(3)主持或作为骨干教师参与市级(含)以上一个课题的研究工作;(4)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1节;(5)指导1个备课组或教研组的教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