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江宁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6/9/20 0:00:00 3233次浏览 作者: xwb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 江宁教字〔2016〕51号 关于2016年江宁区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苏教规﹝2014﹞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会议要求和江宁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是教师教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教师职后评价具有重大意义。定期注册工作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努力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业务素养为目标,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推进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逐步形成教师退出机制。 三、注册对象 1.全区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江宁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区教研室、教科室、电教中心和江宁教师进修学校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区教育局将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统一部署,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定其他注册对象。 四、注册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其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 (一)首次注册合格的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区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严重的。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五、注册进度 1. 2016年9月底前,各学校(单位)深入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对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
2. 六、注册材料 定期注册需要在统一规定的时间由教师进行网上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在网上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单位)集体向区教育局申请定期注册。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单位)公章);
4.所在学校(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区教育局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所在学校(单位)出具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学校(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七、保障措施 1.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力求定期注册工作高效稳妥地开展。 区教育局成立江宁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组织人事科、江宁教师进修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制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定期注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与矛盾。要严肃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申请人和学校(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瞒报、假报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区教育局举报投诉电话:52281696。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学校(单位)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支持;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政策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宣传、申请、考核、受理、审核、公示、注册等各环节的工作;要落实相应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切忌走过场;要制定本学校(单位)定期注册工作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2. 统一思想认识,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定期注册对教师队伍教师建设和学校管理的促进作用。
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是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是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提升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各学校(单位)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行动上积极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每个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不留死角,让每一位教师清楚政策,要通过会议培训、网络信息发布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改革,最大程度地理解和支持改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准确了解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报、补报现象。要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相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3. 准确把握政策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顺利完成注册任务。 开展定期注册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号)以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中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教育局组织各学校(单位)分管领导和人事干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定期注册有关文件、方案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区教育局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江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群,耐心及时地解答教师对定期注册工作的疑问。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咨询电话:52191069,江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群:498547592。 各学校(单位)要召开专题培训会议,对有关政策作进一步解读,对注册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培训。注册机构定期注册专用Ukey要明确专人管理,明确责任,注意网络安全,确保用户密码和教师信息不外泄。要对本学校(单位)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掌握在职教师持证情况,对需要重新确认、补证、换证的要提前做好准备;学校(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严格按照政策和相关程序要求,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学校(单位)注册任务。区教育局将适时对各学校(单位)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本实施方案由江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