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宁区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4/15 9:23:03 778次浏览 作者: 张福强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
江宁教字〔2019〕32号
关于下发《江宁区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含民办)、高职校:
为做好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现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7]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成立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高红英 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王家文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王素军 区教育局普教科科长
陈纯忠 区教育局职社科科长
沈志敏 区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主任
汪 聆 人大代表、江宁高级中学教师
王金平 政协委员、秦淮中学教师
聂方胜 区教育系统关工委委员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沈志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宁区东新北路16号)。
各校应成立以一把手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及学校中层领导和部分班主任代表、家委会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确定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二、评审原则
评审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评委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以申请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评优获奖等作为评审标准,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委的意见,不得泄露申请学生的个人资料等保密信息。
三、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我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同学段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
四、评选条件
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学业成绩条件:
(一) 基本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生活俭朴。
(二)学业成绩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或取得明显进步。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和社会产生正面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3、省、市、区、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或省、市、区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表彰。
5、职业学校学生在国家、省、市技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表彰。
6、在国家、省、市、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7、参加国际或全国、省、市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
五、评选标准及名额
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由区资助中心根据市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按各校困难生比例,确定各校可推荐名额。所有获推荐名单由区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小学 10%、初中30%、高中60%的比例申报市一等及二等奖学金。鉴于我区困难学生体量大,小学获奖名额有限,另设立区励志奖学金,金额每人3000元,资金将在区资助中心工作经费中安排。
六、评审程序
(一)学校申报阶段:4月6日-4月20日
每年的春季学期和上一年的秋季学期所有受助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校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要求,及时将我区励志奖学金政策通告所有受助学生及其家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要积极鼓励并协助申报。有意愿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实填写《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媒体报道材料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请表经班主任审核后向学校推荐。学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的名额,经学校评审小组或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
(二)区评审阶段:4月21日-5月5日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证明材料。初审合格的材料,区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集中评审,按市下达名额评出一等奖学金推荐名单,经局办公会同意确定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9年4月8日